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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及債券買賣

業務簡介
閒置資金

如果您或您公司有尚未安排適當用途且多餘的暫時性資金,或已安排好用途但尚未開始利用的資金、或不甚理想的短期投資,欲轉作更有利的投資,我們都可稱為閒置資金。
您的閒置資金可向本公司購買流通性高、安全又優利的票券及債券,使您的資金不再錯過每日賺錢的機會,是您短期投資的最佳標的。

購買票券及債券的好處
一、安全可靠、幾無債信風險、簡便無作業風險
  • 短期票券有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及經金融機構保證承兌的商業本票(票據),安全可靠。
  • 債券除政府債券為國家債信外,投資信用風險甚低之大型企業或銀行所發行之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 交易採「款券同步」之清算交割方式,簡便無匯撥、提現、冒領等作業風險。
二、利潤合理而穩定
  • 票券利息因市場利率按日計算,通常高於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且較投資其他證券如股票等商品收益穩定。又銀行或郵政儲金活期存款,每年僅依年利率計息2次,而短期票券卻可依購買時期的長短,多次並隨時取得利息收入,投資人可藉「到期不斷續作」之操作方式,達到「利上滾利」之複利效果。
  • 債券投資則依債券約定之現金流量取得穩固利息收入。 例如:您購買票券的時間以30天為一期計算,則一年就可有12次收取利息的機會,如果您再將利息所得用於投資票券,那麼您就可體驗出「用錢賺錢更容易」的道理了。
三、可作保證、押標之用

國庫券、政府債券及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均可依規定作為保證金或押標金等用途。

四、運用自如、變現容易
  • 可配合投資人的資金閒置時間之長短,從事附買(賣)回約定交易,達到靈活調度資金及獲取預期利息收入的目的。
  • 在需錢急用時,可將原來購買的票債券,經由本公司買賣,隨時變現使資金保持高度的流動性,仍可按持有票債券的天數計算利息,獲得相應的利潤。
五、自然人10%分離課稅、法人採合併申報
  • 票債券收益個人採10%分離課稅,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
  • 營利事業則先扣繳10%後合併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具備免稅資格的財團法人或機構,則仍可依法免稅或退稅。
  • 外資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扣繳。
交易流程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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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交易方式

買賣短期票券交易,依您的需要可分為: 

一、買賣斷

計算公式: 

  • 買賣斷應收(付)金額 = 成交價格 - 前手利息累計稅款 
    • 成交價格 = 面額 ÷(1+交易利率×交易天數÷365) 
    • 前手利息累計稅款 =(面額-承銷價格)× 前手天數 ÷ 發行天數 × 稅率(10%) 
  • 到期扣繳後兌償金額 = 面額-利息扣繳稅款 
    • 利息扣繳稅款 =(面額-承銷價格)× 稅率(10%) 
  • 承銷價格=每萬元單價 × 面額 ÷ 1萬 
  • 利息收益 = 面額 - 成交價格(亦等於成交價格 × 交易利率 × 交易天數 ÷ 365)

註:一年期以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買賣斷交易時,不扣減前手利息累計稅款。

【例1】當投資人以9,994,250元,議定利率為年息0.7﹪,買斷距離到期日30 天票券時,投資人於持有到期時可收取的扣繳後金額為9,999,400元,利息收益為5,750元(扣繳稅款600元,扣繳後實際給付5,150元)。

  • 買斷應收(付)金額 = 10,000,000 ÷ (1 + 0.7% × 30 ÷ 365) - 0 = 9,994,250(元)
    • 因票券發行日當日即買斷,前手持有期間為0天,故前計算式前手利息累計稅款減項為0,若為發行後1天才買斷則為20元(即全期稅款600元除以30天),餘類推。
  • 到期扣繳後兌償金額 = 10,000,000 - 600 = 9,999,400(元)
    • 扣繳稅款600元係按票券發行利率扣繳10%。例1所買斷交易之票券發行天數為30天,發行貼現率0.73%,利息成本6,000元,扣繳稅款10%為600元。其計算式如下:

      • 利息成本 = 10,000,000 - (1 - 0.73% × 30 ÷ 365) × 1萬 × 1,000 = 6,000 (元)
      • 利息扣繳稅款 = 6,000 × 10% = 600(元)
  • 利息收益 = 10,000,000 - 9,994,250 = 5,750(元) (亦等於 9,994,250 × 0.7% × 30 ÷ 365 = 5,750元)

    • 利息收益5,750元,營利事業應納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並取得600元的抵稅權;個人戶則採分離課稅,稅後實得額5,150元不必合併綜合所得稅申報,扣繳稅款600元也不退不抵。
二、附買回交易(RP)

計算公式: 

  • 附條件交易利息= 承作本金 × 附條件交易利率 × 附條件交易天數 ÷ 365
  • 扣繳稅款 = 附條件交易利息 × 扣撽率(10%)

【例2】投資人以本金 10,000,000 元購買附買回約定交易(RP)30天,議定利率為年息 0.6﹪,到期時,投資人扣繳稅款,實得金額為10,004,439 元,利息收益為 4,932元(稅款扣繳 493 元,扣繳後實際給付 4,439 元)。 

  • 利息收益 = 10,000,000 × 0.6﹪× 30 ÷ 365 = 4,932(元) 
  • 利息扣繳稅款 = 4,932 × 10% = 493(元) 
  • 扣繳後利息收益 = 4,932 - 493 = 4,439(元)
因個人採分離課稅,免納入綜合所得合併申報,有利自然人理財規劃;若為法人則採合併申報,利息收益、扣繳稅款於次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合併及抵繳;免稅單位則免扣繳稅款 493 元。
三、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賣回票券計算方式與附買回交易相同

【例3】如果投資人買賣票券(承例2)並持有 20 天後,因臨時需要短期間資金週轉,也可以「RP 解約」之調度方式,於議定解約利率(假設利率仍為 0.6﹪)後,將票券賣回給本公司,以取得資金週轉。投資人可收回之扣稅後金額為 10,002,960 元,持有期間利息收益為3,288 元(扣繳稅款 328 元,扣繳後實際給付 2,960 元)。 


*利息所得稅課稅方式與【例 2】 同。

 

債券交易方式

買賣債券交易,依您的需要可分為: 

一、買賣斷


計算公式: 

  • 成交價格(除息金額)= 未來債券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 應計利息 
    • 應計利息 = 成交面額 × 票面利率 × 上次領息日至交割日天數 ÷ 365
  • 利息累計稅款 = 應計利息 × 扣繳率(10%)
  • 應收(付)金額 = 成交價格(除息金額)+ 應計利息 - 利息累計稅款

【例4】投資人於111年4月18日買斷2年期A11202期債券面額50,000,000元,111年4月20日交割,該債券111年3月31日發行,票載利率0.75%,到期一次還本,成交利率0.83%,應付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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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計利息 = 50,000,000 * 0.75% * 18 / 365 = 18,493 (元)
  • 利息累計稅款 = 18,493 * 10% = 1,849 (元)
  • 應付金額 = 49,921,723 + 18,493 - 1,849 = 49,938,367(元)
二、附買回交易(RP)

計算公式: 

  • 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 = 承作本金 × (1 + 附條件交易利率 × 附條件交易天數 ÷ 365) - 扣繳稅款 
  • 附條件交易利息 = 承作本金 × 附條件交易利率 × 附條件交易天數 ÷ 365
  • 扣繳稅款 = 附條件交易利息 × 扣繳率(10%)

【例5】投資人承作20天期附買回交易,利率 1﹪,成交金額 1,000,000 元,扣繳率為 10%,20 天後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為: 

  • 附條件交易利息 = 1,000,000 × ( 1 % × 20 ÷ 365 ) = 548
  • 扣繳稅款 = 548 × 10% = 54(元) 
  • 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 = 1,000,000 × ( 1 + 1 % × 20 ÷ 365 ) - 54 = 1,000,494(元)
三、 附賣回交易(RS)
如果您已買斷債券而長期持有,卻臨時需要資金週轉,為確保您的投資收益而避免臨時出售損失,本公司可與您訂定契約,約定於某確定日某一價格由本公司賣回,您於約定到期日可收回債券,融資期間亦僅需負擔約定附賣回利率之利息。 

【例6】投資人承作 10 天期附賣回交易,利率 1﹪,成交金額 1,000,000 元,扣繳率為 10%,10 天後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為: 

  • 附條件交易利息 = 1,000,000 × ( 1 % × 10 ÷ 365) = 274(元) 
  • 扣繳稅款 = 274 × 10% = 27(元)
  • 附條件交易到期金額 = 1,000,000 × ( 1 + 1 % × 10 ÷ 365) - 27 = 1,000,247(元)
四、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賣回債券計算方式與附買回交易相同

【例7】若以例5之投資人承作10天後欲中途解約,解約利率議定為0.8﹪,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金額為: 

  • 附條件交易利息 = 1,000,000 × ( 0.8 % × 10 ÷ 365 ) = 219(元) 
  • 扣繳稅款 = 219 × 10% = 21(元) 
  • 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金額 = 1,000,000 × ( 1 + 0.8 % × 10 ÷ 365 ) - 21 = 1,000,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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