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市場架構(The Framework of The Money Market)
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Money and Capital Markets)
貨幣市場為短期資金供需之交易場所,交易工具為一年期以下短期有價證券,亦包括金融業拆款市場。而資本市場係指一年期以上或未定期(如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之公開場所。
貨幣市場功能(The Function of The Money Market )
提供資金需求及資金供給交易之場所、建立短期利率之指標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以調整貨幣政策。
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Direct and Indirect Finance)
直接金融係指企業在貨幣市場發行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在資本市場發行公司債、股票以取得資金,而間接金融主要係向金融中介機構取得貸款。
初級市場與次級市場(Primary and Secondary Markets)
初級市場係指資金需求者(包括政府單位、金融機構及公民營企業)為籌集資金首次出售有價證券予最初購買者之交易市場,而次級市場係指初級市場發行後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與集中市場(Over-the-counter and Stock Exchange Market)
店頭市場為非集中交易市場,又稱櫃檯交易市場,採議價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商品較無標準化。而集中市場如國內之證券交易所,採競價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商品均為標準化。
短期票券(Short-term Transactions Instruments)
短期票券係指期限在一年以內之票券,如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存單、本票或匯票。
國庫券(Treasury Bills, TB)
為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一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採標售方式辦理,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通常以公開競價標售並採單一利率標發行,到期按面額清償,發行天期通常以 91 天為基數倍數發行,即91天期、182天期、273天期及364天期。
銀行及商業承兌匯票(Banker's and Trade Acceptances, BA&TA)
匯票係由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票據,此票據經買方或賣方承兌,稱為商業承兌匯票,若由銀行承兌,則為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多在六個月內。
銀行承兌匯票可分二種:
1. 買方委託承兌之銀行承兌匯票:指交易過程之賣方簽發以受買方委託之銀行為付款人之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2. 賣方委託承兌之銀行承兌匯票:指交易過程之賣方將其在交易時取得之遠期支票轉讓予銀行,並依該支票金額簽發以銀行為付款人之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 CP)
分交易性商業本票(CPⅠ)與融資性商業本票(CPⅡ),前者係因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之交易票據,而融資性商業本票係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與政府事業機構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票據,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條規定:融資性商業本票發票人或保證金融機構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票券商始得辦理保證、簽證、承銷業務。
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 NCDs)
為銀行所簽發在特定期間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之存款憑證,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分記名或無記名二種,此憑證可持有至到期日,或中途於貨幣市場轉讓出售。另中央銀行為調節市場資金,亦會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惟購買者僅限金融機構。
政府公債(Government Bonds)
係政府為籌集一般施政或建設所需資金而發行之債券,目前公債發行期限二至三十年,本金償還方式有到期一次還本與分期還本二種。又依發行層級可分中央政府公債與直轄市政府公債等。其中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可依自償性與否,區分為甲、乙二類。甲類公債係為支應非自償性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為支應自償性之建設資金,投資者利息所得須課徵所得稅。
金融債券(Bank Debentures)
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
公司債(Corporate Bonds)
公司為籌集中長期資金所發行之債券,可分為普通公司債與轉換公司債。前者發行者須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而轉換公司債發行者須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另公司債可視擔保有無分為有擔保公司債及無擔保公司債,如經金融機購保證可視為有擔保。
保證與承兌(Guarantees and Acceptances)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保證適用於本票與匯票,而承兌僅用於匯票。所謂保證係票券商受本票發票人委託,在其簽發之本票保證,倘本票發票人未能履行付款,則該票券商必須履行付款之責任。所謂承兌係銀行受客戶委託,擔任匯票付款人並予以承兌,承諾於到期日支付票款。
簽證與承銷(Certification and Underwriting)
簽證係指票券商接受本票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本票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並予簽章證明。而承銷係接受本票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本票之行為。
自營與經紀(Trading-on-own-account and Brokering)
自營係指自行買賣並自負盈虧,而經紀係指在買賣交易上居中間人地位,撮合買賣雙方成交,以獲取經紀費用。票券商可從事各類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經紀及自營業務。
買賣斷交易(Outright Purchases/Sells)
係指投資者與票券商依洽定利率買入或賣出票券至票券到期日,投資者可向票券商買斷票券,如需資金再賣斷予票券商,惟持有期間需自負利率風險。
附條件交易(Repo Trade)
附條件交易係指交易一方,先行出售有價證券,並承諾於一定期間後按雙方預先約定之價格予以買回。以票券商觀點,可分「附買回交易」、「附賣回交易」二種。
附買回交易(Repo, RP)
附買回交易為投資者與票券商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定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由票券商負責買回原先出售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買回價格已確定,投資者在購買期間並無利率風險。